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1)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4) 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人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5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在上述免税期限内再次转让房地产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来源:纳税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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