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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汇算清缴注意相关规定

中国优税网 2007-10-10 16:51:31
关键词: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即将来到。一段时间以来,江西省吉安市国税局12366电话响个不停,纳税人纷纷咨询有关政策,就如何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等问题进行咨询,咨询员分别作了解释。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应注意哪些方面?”

“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主要有:一是及时提出减免抵税申请;二是做好各项纳税调整,对于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在汇算清缴时予以调整,不允许列支或多列支的项目进行剔除,该享受的优惠政策要充分享受;三是及时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税法规定可以用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四是及时调整时间性差异,在汇算清缴时,除永久性差异外,对时间性差异也应予以调整;五是税法严格规定了汇算清缴的时间,企业应按照法定的时间办理汇算清缴。”

“办理汇算清缴企业的范围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明确,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临时来华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一年的外国企业;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的企业;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

“汇算清缴的时间如何规定的?”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进行征收。

具体有: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的总机构或营业机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企业,应在其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有些什么具体要求?”

“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应按全年实际应纳税额扣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并缴纳应补税款。

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前,应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已经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校或确认。包括以下内容。

享受税收优惠情况。主要包括获利年度的确认、亏损的弥补、依法享受定期减免税、特定项目或产业减免低税率、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减免等。

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主要包括财产损失、借款利息等。

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情况。

其他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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