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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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食用植物油,税率为13%。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粮油产品及其制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283号)文件规定: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食用棕榈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由于你所说的色拉油的具体成份不清,如果你所说的色拉油是以上述食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适用13%的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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