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33%,2001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1000万元,企业已控会计利润总额提取并预缴所得税330万元。
(1)2001年1月4日,征用土地一块,支付土地出让金120万元,企业作无形资产管理,按10年摊销,3月份开始在该土地上建造办公用房,先后共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600万元,9月30日达到预计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由于未办理竣工结算,至2001年12月31日,新建办公房仍未结转“固定资产”科目
A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建房屋,既未提取折旧、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房屋折旧年限按20年计算,预计净残值为5%。
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2001年1月4日: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全年摊销无形资产综合分录:
借:管理费用 120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20000
借:在建工程 60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0
(2)12月1日为全公司生产人员订做工作服两套,共发生金额12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劳保费税前扣除标准为人均每人每年1000元。
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1日,发生开办费用120万元,公司按五年摊销,截至2000年12月31日,已摊销开办费64万元。因开办费余额不大,公司将开办费余额56万元于2001年元月份一次摊销。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56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56000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
[分析解答]
A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子3月份将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一次性转入在建工程。对新建的房屋应予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应转入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金额为:
120-120÷10÷12×2=118(万元)
应补缴房产税=(600+118)×(1-30%)×1.2%×3÷12
=1.51(万元)
应补提折旧=(600+118)×(1-5%)÷20÷12×3
=8.53(万元)
[账务调整]
A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调账分录为:
(1)补计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118
贷:无形资产 108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
(2)补提折旧、补提房产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4
贷:应交房产税 1.51
累计折旧 8.53
[计算说明]
A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保费扣除限额=500×1000=500000(元),
劳保费超支:120-50=70(万元)。
对此类情形,因其账务处理正确,一般不按比例分摊计算已销产品应调增金额,否则还须调整在产品和库存产成品的计税成本,这将会给纳税调整带来困难。从另一个角度,会计上按120万元计入制造费用,最终将全部影响所得。这一点与计税工资调整的办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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