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每期制造成本中列支的工资,一般并不是全部在当期的所得税前扣除,因为库存商品和在产品中还包括一部分工资,从理论上说,这部分工资并不需要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但为了计算简便和便于税收征管,在实务操作中,这部分工资仍要与实际在税前扣除的工资统一进行纳税调整。
一、工资的纳税调整 会计上提取工资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当月的工资在月末提取,在次月发放。本年度提取数,以“应付工资”贷方累计发生额为准,在考查当年度实发工资时,应注意考虑上年度12月份工资在本年度发放,以及本年度12月份工资在次年发放的情况。在实务操作中,当年应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支付的,都可以算作企业实际支付了工资。但需要说明的是,支付凭证必须有明确摘要且次年汇算清缴前没有欠发工资的情况发生。
例1:某重型汽车有限公司2006年全年平均职工2400人,其中不在工资列支的福利人员56人,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7人。该企业总账显示,“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它应付款——工会经费”和“其它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的贷方发生额分别为4220.3、590.842、84.406和63.3045万元。该企业明细账显示,“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含福利人员工资54万元,并按规定比例计提了“三项经费”;另外,“应付工资”年末余额为0。计提的工会经费已全部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收据。管理费用中列支通讯补贴576万元,通讯补贴随同工资一起发放,每人每月200元,经税务部门审核,符合通讯补贴发放范围的职工全年平均为300人。该省规定,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确需发放办公通讯费用的人员按照不超过平均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省计税工资标准为1600元/人/月。
现根据以上条件,对该公司2006年工资薪金支出及“三项经费”的纳税调整进行分析。 ①按年平均人数核准计税人数,计算全年计税工资总额。
根据税法规定,该企业计税人数不包括福利人员56人,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7人,因此该企业全年计税人数为2400-56-7=2337人,全年计税工资标准为2337人×1600元/人/月×12月=4487.04万元。 ②计算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增加额。
会计上进入成本费用的工资为4220.3-54(福利人员工资)=4166.3万元。 但根据税法规定,超出规定人员范围发放的通讯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纳税调整,其金额为576-300×200人/月×12月÷10000=504万元。 因此,税法上的工资薪金支出为4166.3+504=4670.3万元。
由于全年计税工资标准为4487.04万元,因此工资薪金纳税调整增加额为183.26万元。
二、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上述三项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14%、1.5%计算扣除(特殊规定除外)。 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计税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 应付福利费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该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税法规定超过计税工资额提取的部分要做纳税调整,工效挂钩的企业可以按照工资总额全额提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0]16号)规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电信待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培训等实际情况,允许电信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接上例:“三项经费”的纳税调整增加额。 福利人员工资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计提的“三项经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工会人员工资及“三项经费”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由于不通过“应付工资”核算,因此不计提“三项经费”;通讯补贴在“管理费用”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由于福利人员不计入计税人数,因此根据福利人员工资计提的“三项经费”,也不准在税前扣除,这部分金额为54×(14%+2%+1.5%)=9.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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