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双双是××制片厂的一个演员,2006年所有收入如下: (1)制片厂全年发放工资40000元,同时,任双双个人全年缴了10000元“三费一金”,已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2)5月取得外出演出收入50000元,并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10000元; (3)给某酒厂拍摄一部广告,6月份取得收入200000元,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57000元; (4)参加外单位电视剧拍摄,8月一次性取得收入30000元,并都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共5200元。 年度终了后,任双双该怎样进行申报? 答:(一)年所得的计算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劳务报酬所得–《办法》第七条规定可剔除的所得 其中: 1、 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同时,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不包含在年所得之内,由于任双双缴付的“三费一金”是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因此,在计算年所得时,这部分收入可全额剔除。 年工资、薪金所得=40000-10000=30000元 2、 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劳务报酬所得=50000+200000+30000=280000元 综上: 2006年任双双的年所得=30000+280000=310000>120000元 因此,任双双应该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申报时,任双双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申报表的填写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申报地点:××制片厂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申报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五)申报方式: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再如:小田是一个自由演员,户籍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区。2003年初小田到杭州,一年后转到上海并在那里居住了二年。直到2005年底,小田转到北京发展,住在海淀区A小区。2006年,小田共取得收入30万元,则小田该到何地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答: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因小田离开户籍所在地时间较久,且在申报时,北京是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所以,小田可本着方便自己的原则,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区主管地税机关和海淀区A小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之间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处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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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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