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每月客串电视节目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由电视台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出版专著所得,属于“稿酬所得”项目,由出版社支付收入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对参加XX大奖赛取得的奖金,因其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某地级市发放的奖金,不符合免税规定,应按“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奖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5、因家中被盗取得的保险赔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林女士应如何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
1、年所得的计算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劳务报酬所得+年稿酬所得–《办法》第七条规定可剔除的所得
其中: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同时,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不包含在年所得之内,由于林女士缴付的“三费一金”均在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的额度内,因此,在计算年所得时,这部分收入可全额剔除。
年工资、薪金所得=A公司全年应发工资+B公司全年应发工资-全年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192000+67200-38400=220800元
(2)200元/月的政府特殊津贴,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包含在年所得的范围内。
(3)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劳务报酬所得=5000×12=60000元
(4)出版专著的稿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稿酬所得=50000元
(5)出版专著获得大奖赛的50000元奖金,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包含在年所得范围之内。但是,所获某地级市评比的奖金,按偶然所得计税。偶然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偶然所得=10000元
(6)保险赔款,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包含在年所得范围之内。
综上:
2006年度林女士的年所得=220800+60000+50000+10000
=340800>120000元
故林女士应该进行自行纳税申报
2、申报表的填写
假定林女士委托涛涛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见表3)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林女士与该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等资料。申报表有关项目计算方法如下:
(1)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
各个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A、B公司工资收入-个人缴付“三费一金”-费用扣除标准=(16000+5600)-3200-1600=16800元
各个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6800×20%-375 =2985元
则全年应纳税额=2985×12=35820元
(2)全年客串电视节目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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