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
2006
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申报表中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还是适用调整前的标准计算填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26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137
号)的规定,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
1600
元
/
月。这就出现了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存在两种计税工资标准的情况。为了做好新旧标准之间的衔接,规范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6]1043
号),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在
2006
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
2006
年
7
月
~12
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
17
行项下填报。从
2007
年度起,正常填报。”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在填报
2006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计算工资薪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项目的税前扣除限额,仍然要参照调整前的原标准,对于
2006
年下半年标准提高后而增加的扣除部分则按上述《通知》规定的办法操作,全部按照调整后的新标准计算填写则要等到
2007
年开始执行。
来源:上海泰可思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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