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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税务登记注销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中国优税网 2007-10-10 16:51:28
关键词:税务
 

问:办理税务登记注销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首先,应注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其次,应备齐注销税务登记的相关资料。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依据以上文件规定,外迁单位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移注销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一份);2.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3.《发票领购簿》和空白发票;4.总机构注销的,需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一式一份);5.营业执照被吊销的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决定(一式一份);6.一般纳税人注销的,需交回金税“两卡一器”(即:IC卡、金税卡、读卡器)。

再次,应注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税务登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最后,应注意所涉及的相关的法律责任。需要特别提醒纳税人,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如果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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