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国务院批准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案),并以第511号国务院令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与1987后颁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提高了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由2元~10元提高到10元~50元;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2亩以下(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由1.6元~8元提高到8元~40元;人均耕地在2亩以上3亩以下(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由1.3元~6.5元提高到6元~30元;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由1元~5元提高到5元~25元。
此外,新条例对耕地占用税减免税项目也作了一定调整。新条例取消了现行条例有关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等项目占地免税的规定。考虑到既要统一税收政策,同时对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又不增加太多的建设成本,新条例增加规定了一档低税额:“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水运航道占用的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同时,考虑到有些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新条例还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内容变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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