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优税网-税务咨询
首 页 纳税提示 税务咨询 纳税指导 税收筹划 税收法规 财税新闻 税者社区 财税学习考试 优税博客 优税月刊 优税tools
中国优税网-税务咨询
优税精华
一、股票期权行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京财税792号、财税35号的相关规定,员工在..

一、包工包料承包方式营业额的计算方法   包工包料承包方式是建筑安装工程最基本..

2008年5月12日下午14点28分,四川汶川发生7.8级地震。中国优税网在发起众志成城!..

四川汶川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后,广大纳税人积极踊跃向灾区捐赠。为了进一步..

2008年5月12日下午14点28分,四川汶川发生7.8级地震。我中华同胞,再一次陷入危难..

优税热点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税率表如下: 级数 全月应纳..

税者社区
广告位招租,广告代号:right6
 
中国优税网 >> 税收法规 >> 税收征管 >> 国家税务总局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8〕64号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网上辅导 注册税务师考试网上辅导 会计职称/注会/注税/注评/内审师培训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网上辅导 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辅导 全国性会计从业资格辅导
 
找不到想要的?试试优税搜索 
文章 论坛 全站
无标题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8〕64号

中国优税网 2008-8-28 11:23:11
关键词:税务,通知,国税发,国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将《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印发给你们。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局内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于2008年8月底前送办公厅汇总。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六日

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税务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税务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文件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税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两类。
  具体年限自按规定应归档的年份开始计算。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与电子文件一并进行归档。
  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二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64号)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您身边的税务顾问:中国优税网www.utax.com.cn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56号
相关文章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08-04]
[进出口税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农业部2008年度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08-04]
[税收征管] 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08-04]
[个人所得税]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07-27]
[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 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2007年度税务系统全国青年..[07-27]
[进出口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07-27]
[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07-27]
[营业税] 关于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中国联通股份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07-27]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07-27]
[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打印保险费发票有..[07-27]
最新文章
[财税新闻] 刑法修正草案修改偷税罪定罪量刑标准[08-27]
[纳税指导] 2008年进出口关税税率—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08-27]
[纳税指导] 2008年进出口关税税率—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08-27]
[纳税指导] 2008年进出口关税税率—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08-27]
[纳税指导] 2008年进出口关税税率—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08-27]
[纳税指导] 2008年进出口关税税率—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08-27]
[纳税指导] 2008年进出口关税税率—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08-27]
[纳税指导] 2008年进出口关税税率—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08-27]
[纳税指导] 2008年进出口关税税率—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08-27]
[纳税指导] 2008年进出口关税税率—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08-27]
 
中国优税网-税收法规
关于优税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需求建议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中国优税网QQ群  |  友情链接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有的文章侵犯了您的利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尽快将其删除。
中国优税网ICP 京ICP备070117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