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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优税网 >> 税收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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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144号

中国优税网 2007-5-23 14:33:58
关键词:税务,车辆购置税,通知,国税发,国税,税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编制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和中央编办、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2号)等文件精神,做好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费改革人员、财产和业务划转移交等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车购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税费关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车购税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是这项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车购税征收工作顺利运行的组织保证和物质基础。各级国税、交通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顾全大局,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到人员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

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作用。要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周密、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经省车购税费改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要严肃纪律,严格按照下达的编制和公务员录用计划接收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乱开口子和扩大划转人员基数。不得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和办理人员调入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各项资产和经费,不得隐匿经费及其他资金来源和转让、转借、调换及私分国有资产,不得将不属于本期的支出提前列支或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滥发补贴、奖金和实物。要加强对车购税费业务资料、帐务、各项资产的监管,防止车购税资料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发生。对违反规定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

三、大力协同,保证征收。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协调配合,确保改革期间的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不间断。在停止代征业务前,车购税征收工作仍由交通部门负责,在停止代征业务后,车购税征收工作由国税部门负责。在停止代征前的一定时间内,经交通、国税部门协商同意,省领导小组批准,各地国税部门可向车购税代征部门派出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工作,以确保车购税稽征工作的正常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停征的,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且需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电子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各省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录用接收工作于2004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车购税代征同时停止。此前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2005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央编办反映。

附件:《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中央编办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方案

为做好车辆购置税 (以下简称车购税) 费改革人员、财产和业务划转移交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中央编办、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2号),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财政部、中央编办、人事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3号,以下简称五部委联合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交通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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