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优税网-税务咨询
首 页 纳税提示 税务咨询 纳税指导 税收筹划 税收法规 财税新闻 税者社区 财税学习考试 优税博客 优税月刊 优税tools
中国优税网-税务咨询
优税精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

代开发票须知 一、代开发票的对象与条件 流转税为营业税,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科..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据实扣除,福..

对查补的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

优税热点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贯彻执行《企业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

税者社区
广告位招租,广告代号:right6
 
中国优税网 >> 税收法规 >> 增值税 >>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网上辅导 注册税务师考试网上辅导 会计职称/注会/注税/注评/内审师培训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网上辅导 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辅导 全国性会计从业资格辅导
 
找不到想要的?试试优税搜索 
文章 论坛 全站
无标题文档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中国优税网 2007-5-8 17:40:58
关键词:增值税,通知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您身边的税务顾问:中国优税网(www.utax.com.cn)
 

上一篇: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l28号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6 ]113号
相关文章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05-08]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05-08]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05-08]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05-08]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05-08]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05-08]
[增值税] 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7号[05-08]
[增值税] 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08]
[增值税] 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05-08]
[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05-08]
最新文章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05-08]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05-08]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05-08]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05-08]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05-08]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05-08]
[增值税] 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7号[05-08]
[增值税] 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08]
[增值税] 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05-08]
[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05-08]
 
中国优税网-税收法规
关于优税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需求建议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中国优税网QQ群  |  友情链接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有的文章侵犯了您的利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尽快将其删除。
中国优税网ICP 京ICP备070117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