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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5]47号

中国优税网 2008-9-22 15:38:57
关键词:税务,税务局,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通知,地税,地方税务局
 

稽查局、各区(分)局:

为了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汇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决定成立以余振荣局长为组长,文英副局长为副组长,陆强、黄美昌、谢国铭、谢智毅、郑小立、江文汉为成员的汇缴工作领导小组,汇缴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由税政科负责。各区(分)局要迅速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年度汇缴工作。

二、为贯彻总局、省局关于汇缴工作的指导精神,统一汇缴工作的指导思想,市局拟于三月上旬召开传达总局、省局有关汇缴指示精神和工作动员大会。各区分局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培训学习班。

三、各区(分)局要按照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内资企业、涉外企业的汇缴工作。纳税人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依据现行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国内企业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涉外企业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开展汇算清缴面要求达100%.

四、根据市局印发的《关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税前弥补亏损审核工作中推行税务代理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和进行弥补亏损时,可根据需要自愿委托具备法定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代理。

为了及时掌握税务代理进展情况以及解决税务代理审核与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的合理调配工作,税务代理机构应在3月15日前将与本机构签订代理合同的企业名单汇总表及企业情况表报送被代理企业的主管检查税务机关;对在重点检查期间内新增的代理企业,应在签订代理协议后5日内将代理审核、申报企业情况表报送被代理企业的主管检查税务机关。

税务代理机构应分别于5月1日前、6月10日前将国内、涉外企业汇算清缴审核业务工作综合性总结情况报告连同代理汇缴审核情况报告表一式两份报送市局税政科。综合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审核企业的户数、对税收的影响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被审核企业或地税机关的建议、被审核企业的申报质量同比有何改进、查补(退)税额等。

市局将对税务代理机构加强抽查监督,对不保证汇缴质量,以无序采取明显低价竞争的税务代理机构将提高抽查比例。

五、各征收机关负责审核纳税人的年报资料,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和分析,并逐户填写《企业汇算清缴情况考核登记表》(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在审核、填表的过程中,发现申报表的数据不符合逻辑或怀疑申报的内容不实等,可向申报单位发出质询通知书,要求被质询单位在限定的期限内如实作出书面解释或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及应补、退税额。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收到回复或认为回复的内容不实,征收管理机关将移交主管检查税务机关作重点检查。对查帐征收企业汇缴审核面应达100%.

对2004年度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涉外、内资企业,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应分别进行列表统计,并上报市局税政科。统计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减免税理由(政策依据)、审批机关、起止年限、2004年减免金额、以往年度减免金额等。

六、各征收单位应将《企业汇算清缴情况考核登记表》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并在3月10日前转送给有关检查机关,为企业所得税的重点检查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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