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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4]22号

中国优税网 2008-9-22 15:38:56
关键词:税务,税务局,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通知,地税,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4]54号)和《关于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6号)两份文件印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好我市2003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性强,是涉外税收征管其中一项重要工作,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对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汇算清缴软件作了修改,附表由原来的23张修订为18张,并明确要求2003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使用新申报表(新申报表及附表已在排版印刷中,将另行通知领取,对原旧版的申报表应停止使用并回收销毁)。因此,做好2003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健全企业的纳税档案资料,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完善和规范对企业的税务管理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各分局应提高认识,在思想上予以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合理调配力量,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二、加强学习,做好宣传辅导。一是强化对参加汇缴工作的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主要针对新申报表、汇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汇缴工作涉及的税收政策、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市局已将有关资料归集供大家参考学习,详见附件)、历年汇缴工作存在的问题等内容进行培训;二是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辅导,采取集中培训、重点辅导等形式,从新申报表的填写方法、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软件的下载升级、应用、税务审批事项、检查报告的出具、涉外税收政策等方面对中介机构和企业进行辅导,为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专业化的的纳税服务。

三、做好汇缴软件的升级和使用。由于从2002年起国家使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4754-2002),总局据此结合申报表的修订对汇缴软件进行了修改,请各分局自行将审核软件升级并及时通知和指导企业做好申报软件的升级和使用工作(新申报表软件和汇缴升级软件的网址为:http://www.taxcn.net/或ftp://130.9.1.1/local/国际司)。

四、严格对申报资料的审核。企业的申报资料是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其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因此,各分局必须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核,重点审核申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纳税调整项目和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等内容。

五、加大对亏损企业的审核力度。近年来,我市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都反映出我市的“三资”企业亏损面一直居高不下,并受到上级机关的批评和质疑,为此,我们应给予高度重视,要把亏损企业作为汇算清缴审核的重点,尤其对连续亏损三年以上和近两个年度内盈亏转化变动较大的企业,分局可结合税务检查、税务质疑约谈和审核评税等方法对三资企业的获利年度进行调整,尽可能地减低我市“三资”企业的亏损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促进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增长。

六、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汇总(合并)申报证明的开具工作。对我市“三资”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分局应于5月1日前要求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为其出具书面证明(样式见东地税发[2003]36号文后附件),开具的对象为总机构直属或从属的所有分支机构,包括不从事经营、非营利性质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同时要求企业于5月17日前将该书面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交到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他省市“三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分局收取书面证明的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分局开具的书面证明,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提交给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造成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的企业所得税被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入库的,分局对此可不予承认,仍须要求企业汇总或合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的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市的“三资”企业在各镇区之间设立分支机构(营业机构)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按时保质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并上报有关资料。由于今年我市推行中介机构代理内、外资企业汇算清缴并出具查账报告制度,市局强调,委托代理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各分局不得强制纳税人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代理。凡有意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汇缴工作的纳税人应于3月10日前将《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回执》(见东地税发[2004]5号)交给主管地税分局。为了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总局的要求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其《规程》的各项规定进行,各分局必须在5月20日前完成企业的申报和报表、资料的收集工作,6月15日前完成对企业申报情况的审核和税款的清缴,6月25日前完成资料汇总,并按汇算清缴工作规程所列的五个方面写出工作总结(A4纸质件和电子文本)连同汇算清缴的电子文档上报市局税政科。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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