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及管理,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行为的控管,明确有关经办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审批及管理工作的内容及流程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工作包括受理申请、收集分析相关资料、调查确认财产损失事实、审核确定损失金额、拟发批复文书等内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包括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资料归档、收回应收帐款的税务处理、大额财产损失的跟踪管理等内容。
(二)审批及管理的工作流程依先后次序分为受理申请、调查审核、整理上报、复核批复、事后控管五个环节。
二、审批及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划分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及管理由市局与主管分局分工负责,其中纳税人一次申报财产损失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主管分局审核后,拟定书面意见报市局审批,其余的由主管分局审批。
主管分局负责受理申请、收集资料、调查审核、权限内的批复或整理上报、事后控管等工作;市局有关处室负责权限内的审核、批复、督促分局实施事后控管等工作。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及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相应主管分局和处室的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参与调查确认财产损失事实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负责财产损失审批管理的人员对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需亲笔签名确认。
(四)审核及管理人员应对其在行使行政职权中的过错行为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审批及管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及管理分为受理申请、调查审核、整理上报、复核批复、事后控管五个阶段,各阶段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如下:
(一)受理申请阶段受理申请人员应按下列程序、办法及要求完成本阶段的工作:
1.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进行来文登记;
2.审核申请人是否已全部提供本规程“附件1”要求的各项证明资料;
3.审核各项资料的复印件与正本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具备申请人公章 及经办人签字;
4.企业申请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 件,应予受理:
(1)已提供本《规程》“附件1”所要求的全部资料的;
(2)所提供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相符的;
(3)所提供的复印件已加盖申请人公章 ,并经经办人签字确认的;
(4)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的时效的;未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 件的,应不予受理。
5.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受理人应当面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对于受理的申请,留存企业提供的资料,将验证后的有关资料的正本或原件当面退给申请人,并填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税务文书编号:WS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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