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3号令《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