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财税[2003]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