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转发你们、省局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由财政部门发放工资的院校,按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编委为、、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省直属学校工作人员工资行由银行统——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教t2000]24号)见附件)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社保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穗以外省属学校教育人员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2000]50号)执行。
二、对尚未实行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统一发放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已实行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中未纳入由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职工,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按原规定执行。
关于省直属学校工作人员工资实行由银行统一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教[2000]24号
省直属各有关学校: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经费统一支付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文[1999]13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省直属学校将分批实行工资由财政拨付到银行,通过储蓄卡(或信用卡)直接发放到个人的做法。为切实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统一发放的时间和范围
(—)工资统一发放时间:2000年10月1日起为第—批单位(名单附后)。工资发放时间:2000年12月1日起为第二批单位(名单附后)工资发放时间。
(二)工资统一发放的范围:编制内由财政核拨人员经费的省级教育事业单位(名单附后)的专任教师、教辅人员、科研人员、行政管理(党务)人员工资由省财政通过银行统一发放。工勤、待聘及其他工作人员暂不列入统发范围。
二、工资统一发放的内容
进入个人帐户上的工资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工资
1、固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为技术职务等级工资;管理人员为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
2、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计发的活工资(津贴)。
3、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在职人员保留的地区工资性补贴。
(二)津贴、补贴、奖金。
按国家和省规定观执行的津贴、补贴(经归并后分为物价性补贴、福利性补贴、职务、岗位津贴、补贴、奖金)特殊岗位津贴(包括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护龄津贴、劳模荣誉津贴、计生干部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等)。
三、工资统—发放中津补贴的经费来源
对津、补贴项目中属于财政负担的由财政在年度单位预算拨款数中划拔;由单位负担部分的在单位上缴财政专户的教育收费中划拨(包括电费、水费、交通费;岗位补贴中40%部分;岗位奖励金中50%部分)。今后若有出台新的政策性补贴项目,需由单位负担的照此办理。
四、工资变动的审批
省直属学校实行统一发放工资后,各单位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和工作人员正常工资变动、要按照编制管理和人事、工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报省人事厅审批。在编制内增减人员的,要报送人员变动名册表和软盘(附件二)经省人事厅综合计划处审核同意,送工资处办理。工资变动向省人事厅工资处报送软盘,并填报《年月省直属学校人员增减和工资变动名册表》一式两份(件附三),于每月23日至25日(逢节假日提前2天),报省人事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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