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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优税网 >> 税收法规 >> 进出口税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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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号

中国优税网 2007-5-13 19:06:32
关键词:税务,通知,国税发,国税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 货物到 海关实 海关实征

= + +

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岸价格 征关税 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 免税购进 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

= ×( - )。

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原材料价格 征税税率 退 税 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一);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二);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四);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五);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六);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③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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