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要合理调配稽查力量,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并将汇缴检查与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年度检查面不得低于30%。对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纳税人实行核实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 纳税人识别号 | | | | | | | | | | | | | | | |
| 纳税人名称 | |
| 纳税人地址 | |
| 经 济 类 型 | | 所属行业 | |
| 开 户 银 行 | | 账 号 | |
| 邮 政 编 码 | | 联系电话 | |
| 上年收入总额 | | 上年成本费用额 | |
| 上年所得税额 | | 上年征收方式 | |
| 行次 | 项 目 | 纳税人自报情况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 1 | 账簿设置情况 | | |
| 2 | 收入总额核算情况 | | |
| 3 |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 | |
| 4 | 账簿、凭证保存情况 | | |
| 5 | 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 | |
| 征 收 方 式 |
| 纳税人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年 月 日 |
| 税务审批机关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年 月 日 |
您身边的税务顾问:
中国优税网(www.utax.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