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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没人回答
(版主: 税政司,平平)
标题:都没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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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10:32
jj820801
级别: 庶民
积分: 98
头衔: --
注册 08-06-03
来自
都没人回答
我公司要做大屏幕广告,一个月费用7000元,其中3000我们以货顶,货物的成本价是2600,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不知道帐务该怎么处理:(
楼主
06-17 10:34
血焰残阳
级别: 举人
积分: 495
头衔: --
注册 07-06-07
来自
Re:都没人回答
这个问题很简单,就是以货抵债,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不仅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还包括从购买方取得的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因此,以抵债货物抵债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属于销售货物的范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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