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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点理解
[ 2008-3-31 17:10:00 | By: 周幽然 ]
 

发布于2006年10月17日的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就其中的红字发票的处理进行一点解释。
一、    新规定中红字发票的变化:
1、明确规定红字发票只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作为唯一依据:
对于实务中每个使用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将产生很大的影响。特别对于实务中常见的退回发票重开的情况,按此文件取消了原来隔月及以后收到退回的增值税发票联与抵扣联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依据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税发[1993]150号“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 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就是说可以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发票,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税粘于红字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
按就新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只能是销售方得到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这唯一途径。依据“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范围扩大到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
原规定开票有误是不可以开具的,只是收回原发票做为依据直接开具红字发票。新规定是要求所有以上在开具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且要求只有 “认证相符”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已认证做为前提。
3、疑问如果认证的结果是 “无法认证” “密文有误” “认证不符”(不含“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不含按以上说法是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的。但文件中“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这样不是自相矛盾了,按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只有销售方重复开具发票交税购货方才可能抵扣,纳税人将会损失。
4、明确了过90天认证期是抵扣不了了。原规定可以收回原发票抵扣联与发票联开具红字发票。
二、购销双方应对的方法:
(一)对于购货方的应对建议:
1、    购货方应尽早认证,对于隔月“无法认证” “密文有误” “认证不符”(不含“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情况要避免不能抵扣。
2、    减少90天未认证的情况。按新规定过90天是没有弥补办法了。原规定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3、    按新规定对于购货方来说要比原来增加工作量。原在未认证时只要将发票联抵扣联退回就可以了,现在要先认证并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到主管税务局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二)对于销售方的应对的方法:
1、要减少开票差错。对于“无法认证” “密文有误” “认证不符”(不含“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情况要避免,如出现只能是重复开具发票,负担税款了。
2、尽力取得《通知单》。实务中从购货方取得《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主动权在购货方。现在是买方市场,购货方可能不原开具《通知单》要求你重新开具发票。这样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出现很多重复交税的情况。
3、减少月未开票,加快送达购货方,并尽可以让购货方尽早认证。有错的发票力争在当月收回作废。月未开票如有错一定要取得《通知单》才可以不损失。
三、对于实务中征纳双方的影响分析:
(一)    税务机关将会开具大量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对于基层的税官特别是专管员将增加大量的工作。因为新规定将《通知单》范围扩大了。企业开具错的发票都有可能来开证明单,有可能是单价、数量、内容等。
(二)    对于购销双方来说可能会用不开具证明单和红字发票,要由购入方开具同样的发票给销售方,销售方将正确的发票重开。这样会对会计处理产生影响。将会使购销双方虚增收入。
四、实务中情况举例:
(一)    当月收回:
1、    在购货方未认证销售方当月收到发票联与抵扣联时可以作废。
2、    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一样可以作废。
具体处理方法: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二)隔月及以后:
1、    在90天以内认证:
(1)“认证相符”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可以申请开具《通知单》,取得红字发票。
(2)“无法认证” “密文有误” “认证不符”(不含“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不可以开具了,就是说企业不可能抵扣了。
2、    超过90天认证期未认证:企业将不可以抵扣。
具体处理方法:
购货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一财务专用章,已认证相符的发票信息不用填,如不符应填写信息。第一联购货方留存,第二联主管税务局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一一对应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对于已抵扣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发票联抵扣联。
销售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二联一一对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将发票联抵扣联交购货方。

原文地址:HTTP://club.esnai.com/club/bbs/showannounce.asp?id=339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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