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超级忙,不过收获真的不小。很久没有这样工作的感觉了。
今天检查一个自然人。主要是被判胜诉取得赔偿后不交个税的。跟着姐姐很长知识,自己在姐姐和对方律师顾问唇枪舌战的时候,已然做目瞪口呆状,而且时不时感觉到"CPU"完全不够用,最终只能是尽可能多的学习学习再学习,理解理解再理解了。
今天学到了很多知识,总结、记录下,为了我这可怜的脑子。
1、以后再检查个税的时候一定要先搞清属于哪个科目,按照多少税率征收
2、然后要知道哪项可扣哪项不可扣
3、针对费用的列支一定要认真审查,每项列支必须符合相关条文。
例如:今天的案例中法院判决该自然人获得某公司赔偿的关于侵犯署名权、修改权、获得报酬权的赔偿20W,和5W余元的合理费用支出(其中包括交通费用、邮递费用等)。针对此,我们最终认为该人取得的合理费用支出是不用交纳个税的,但是这20万元,由于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故要按照20%交税。但是自然人提出,对于其已经花费的律师费4W和诉讼费5千余元,由于同样是在整个判决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予以扣除。然而,其判决书针对20W的赔偿只属于侵犯署名权、修改权、获得报酬权的赔偿,而对于合理费用也予以逐一列出,均没有含盖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最终不与扣除。
不过今天的案件里也出现了几个疑点,一个是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到底应不应扣除,二是如果获得报酬权对应的赔偿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交纳个税,那么署名权、修改权到底应该属于人身权还是什么,如果属于人身权,是否应该交纳个税呢?
这两天还在学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