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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解释口径
[ 2008-4-16 16:16:00 | By: 税政司 ]
 

    关于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解释口径
    一、关于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工作背景(北京地税组织开展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工作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规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以及<北京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370号)文件要求,在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我局决定组织开展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
    二、关于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工作(国标税控厂商是如何确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的相关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和金融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文件》,在上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经过发标、答疑、投标、开标、评标、预中标公示、现场考察、中标公示、中标确认等环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中标的生产企业的数量应不少于5家,不多于10家”的规定,最终确定:浪潮齐鲁软件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创华合作有限公司、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可为我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提供国标税控收款机产品,纳税人可在前述范围内任意选购税控产品。
    三、关于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范围问题(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按照《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中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凡从事商业零售、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并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用户应符合‘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条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用户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随着首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北京地区普及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为此我局起草了《关于国标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范围的请示》(京地税票〔2007〕226号),向市政府请示将国标税控收款机应用范围确定为“凡是缴纳营业税并达到起征点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市政府于2007年6月正式批准了我局的请示。
    四、关于将非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淘汰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问题(北京地税淘汰非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工作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88号)的文件精神,在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我局于2002年8月1日起组织开展了发票改革工作,其中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重要举措之一。五年来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18万台,经统计至少增加税收51亿元,并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和好评。此后,国家于2003年10月开始实施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由此使我市现行使用的机具成为非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第四条第(二)项的关于“非标准的税控收款机,首先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税控功能的改造;不易实施改造的,可采取逐步更换的方式加以解决”的精神,按照《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第五条第(六)款的关于“应按以下四项要求加以改造并检验:一是能够准确、完整记录开票数据并做到记录不可更改;二是能够通过总局开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初始化;三是能够为《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所采集接收;四是所开发票凡涉及付款方抵扣的必须具有抵扣功能,包括具备抵扣数据项目、数据能够在抵扣方认证。凡是符合要求的可继续使用;凡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机具生产企业和软件开发企业提出修改要求,限期修改,经检验检测合乎要求的,在为用户升级后允许继续使用。修改后经检验检测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当淘汰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具。”的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就对非国标税控收款机开展税控功能改造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结论是:不宜实施改造;如果改造,成本将超过换购费用且运行不稳定。为此,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淘汰更换非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票〔2007〕334号),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关于“力争经济发达地区3年左右、其他地区5年左右,基本普及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精神,建议批准我局利用五年的时间来完成更换工作。此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批复》(国税函〔2007〕966号),据此,我局于2007年10月1日起组织开展对非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更换工作。
    五、国标税控厂商的确定和分区域销售问题(各个税控品牌的销售区域是如何确定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地税于2007年4月委托中国国际招标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国标税控厂家的招投标工作,经过发标、开标、验标等法律程序,最终确定了六家企业为我市的国标税控收款机供应商,并于2007年6月正式与六家企业签订了法律文书。
    为了确保国标税控收款机顺利推广,特别是保障远郊区县偏远地区的纳税人能够享受相应的售后服务工作,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展经营活动,根据我市各个区县的纳税户数量和分布情况,我局于2007年7月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京地税票〔2007〕269号),对各厂商的销售区域进行了划分和明确:一是浪潮齐鲁软件产业有限公司负责海淀区、密云县;二是深圳创华合作有限公司负责朝阳区、延庆县;三是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宣武区、丰台区、房山区、燕山和北京西站地区;四是深圳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东城区、通州区、怀柔区、平谷区;五是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西城区、昌平区、顺义区;六是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崇文区、石景山区、大兴区、门头沟区、亦庄开发区和涉外分局管辖的涉外企业,同时按照《合同书》的规定,我局要求各个税控厂家必须在销售区域内建立销售服务网点,以确保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工作。
    为了方便纳税人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开展经营活动,纳税人购机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任意选择在北京地区中标的六种品牌的税控产品。
    六、关于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销售价格问题(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销售价格是怎么确定的?)
    根据《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关于“销售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企业的报价确定”的精神,我局在制定并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和金融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实际销售最高限价,将根据中标人的中标产品的投标价格的平均价为参考依据制定”,依上述原则我局制定了税控收款机的最高销售价格为4050元,税控器的最高销售价格为2050元,此价格略低于投标平均价。
    由于北京市场上无除中标的税控生产商以外的税控收款机产品销售,因此关于反映税控收款机产品销售价格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两倍左右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
    七、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文件精神,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所列公式(价款/(1+17%)*17%)计算可抵免税额。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经测算购置国标税控收款机费用的39.53%可用应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进行抵扣。
    八、关于更换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旧版发票的退票问题(旧版税控装置注销后,旧版发票如何退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我局自2007年10月1日起,要求使用非国标税控装置满五年的纳税人注销旧装置并购置国标税控收款机。纳税人注销非国标税控装置后,不能通过旧版机具进行退票处理。为了满足纳税人正常的经营活动的需要,方便其进行旧版发票的退票处理,现规定:纳税人发生旧版发票退票业务时,可持旧版发票的全部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全部联次后,在发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章,退还纳税人。另外我局将尽快调整信息系统,在报数时增加非国标退票信息录入功能。
    九、为什么每购一种国标税控发票至少要购领一台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问题?
    按照国家标准(《GB18240第1部分:税控收款机》)的规定,税控收款机要将发票号段写入机具中,由机具自动累加发票号码进行开具,由此造成一台税控收款机不能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的发票。因此凡纳税人需要使用两种以上的发票时,需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用以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即每购一种国标税控发票至少要购领一台国标税控收款机。
    十、关于单张发票开具最高限额不能超过400万问题(为什么每张发票的最高限额为400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网络版业务员培训教材》中“单张开票金额限额:单位为元。填入整数,最大长度为7,最大数不超过4294967”的规定,为此我局将单张发票的最高限额设定为400万元整,现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我局正与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协调将单张发票开具最高限额调整为4200万元整,将适时组织实施。
    为了切实解决纳税人开具大额发票问题,减少纳税人的负担,我局目前正在积极开发网上税控报数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将发票开具信息上报税务机关并取得新的授权信息,不必再频繁到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和再授权工作。
    十一、关于每期开票累计限额不能超过4200万的问题
    按照国家标准(《GB18240第1部分:税控收款机》)的规定,税控收款机初始化时受“发票累计金额限额”限制,因该项目长度限制为“4字节”,表示范围是0-4294967295,且金额最后两位表示角和分,因此金额最多表示范围是0-42949672.95,即4200万元。为此我局已正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建议将该项目长度限制从“4字节”变为“5字节”以上。
    为了切实解决纳税人开具大额发票问题,减少纳税人的负担,我局目前正在积极开发网上税控报数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将发票开具信息上报税务机关并取得新的授权信息,不必再频繁到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和再授权工作。
    十二、关于每期退票累计限额不能超过4200万的问题
    按照国家标准(《GB18240第1部分:税控收款机》)的规定,税控收款机初始化时受“发票退票累计金额限额”限制,因该项目长度限制为“4字节”,表示范围是0~ 4294967295,且金额最后两位表示角和分,因此金额最多表示范围是0~ 42949672.95,即4200万元。为此我局已正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建议将该项目长度限制从“4字节”变为“5字节”以上。
    为了切实解决纳税人开具大额发票问题,减少纳税人的负担,我局目前正在积极开发网上税控报数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将发票开具信息上报税务机关并取得新的授权信息,不必再频繁到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和再授权工作。
    十三、关于“批准发票累计限额”的时限问题
    当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变更授权期时(如由30天变为60天),出现未到授权期结束便无法开票的现象。鉴于各局对批准发票累计金额限额问题存在误解,现明确如下:“批准发票累计金额限额”为纳税人一个授权期内的发票开具累计限额。当税务机关调整纳税人授权期时,应相应调整“批准发票累计金额限额”,但不能超过国标规定的最大限额4200万。
    十四、关于每卷或每包发票达到累计开票限额时,剩余发票必须进行作废处理的问题
    由于国家标准(《GB18240第1部分:税控收款机》)的规定,税控收款机受“单卷发票使用汇总数据”中“正常发票总金额”的限制,该项目长度限制为“4字节”,表示范围是0~ 4294967295,且金额最后两位表示角和分,导致金额最多表示范围是0~ 42949672.95,即该卷发票总金额不能超过4200万。
    因此对于已开具4200万的一包(卷)发票,报数后需要将本包(卷)剩余的空白发票进行作废处理。为此我局已专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建议修改国家标准。
    十五、关于开具发票字符限制问题
    由于国家标准(《GB18240第1部分:税控收款机》)的规定,税控收款机开票时受“发票明细数据项目名称”限制,该项目长度限制为“20字节”,最多表示10个汉字,为此我局已正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建议修改国家标准。
    十六、关于国标税控服务商变相强买相关设备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问题,纳税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解决。对于有确凿证据证明税控服务商在销售税控产品时有强行推销其它产品行为的,各区县分局也可以按照《关于严禁国标税控服务商乱收费的紧急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关于税控服务商售后服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售出后的有关服务责任进行了规定,同时也制定有关纠纷处理机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生产企业或代理商的售后服务必须符合如下要求:1、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在其销售税控收款机的地区设立售后服务网点,负责机器的安装、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3、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售后服务网点应在接到用户通知后24小时以内完成维修。”,我局也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标税控收款机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6号),要求服务商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国标税控服务商应在其服务场所公示各项服务承诺,并按照承诺标准开展服务工作。各区县分局可依照上述各项要求加强对税控服务商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关于税控服务商乱收费问题
    为了做好国标税控推广工作,提高税控售后服务水平,确保纳税人正常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展经营活动,我局于2007年7月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国标税控收款机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6号),从操作培训、安装调试、咨询服务、配件供应、维修等各个方面对税控服务商工作提出要求,其中第三条第(八)项明确规定“国标税控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2个月内,应按照规定提供免费保修,保修期内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超过12个月只许收取相应的材料成本费,并严格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方式,向纳税人变相收取各项费用,如:会员费、上门费、交通费、软件费及升级费等。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纳税人强行推销其它产品。”
    纳税人如遇到税控商乱收费的问题可向所在地地税分局的征管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市局票证中心进行反映。对于确实存在强制搭售行为的,纳税人可凭票据要求税控服务商进行退费,各区县分局也可以按照《关于严禁国标税控服务商乱收费的紧急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关于国标税控机具质量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质检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据此,纳税人的国标税控收款机质量出现问题应向市质检部门进行投诉。
    二十、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的意义
    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意义深远,它是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重要手段;还是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加强税务和财务管理的有力措施;更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我局将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通过努力争取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继续做好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工作,为首都的发展提供更加充分的财力保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票证管理中心
     2008年2月27日

 
 
  • 标签:国标 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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