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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优税网 >> 税者社区 >> 中国移动通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
(版主: 血焰残阳)
标题:中国移动通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
04-10 12:30
彩虹2008
彩虹2008 级别: 庶民
积分: 64
头衔: --
注册 08-04-09
来自
中国移动通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中国移动通信县级营业厅(以下简称县营业厅)的营业税是否应该在本县就地缴纳,而不应该汇总到市级移动通信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统一缴纳。在本县就地缴纳,既符合营业税在其劳务发生地就地纳税原则,又符合支出收入配比原则,还可以增加本县财力,促进本县经济的发展。
   但是,某些省级地税机关规定“寻呼和移动通信业务与电信业务分营后,核算形式发生变化,寻呼公司、移动通信局在各县(区)无核算单位,只设代办点。因此,为适应邮电业核算制度的改革, 便于征收管理,寻呼和移动电话业务收入统一在核算地缴纳营业税”。
   1999年的时候,移动通信业务量小,营业税也较少,此时由市公司统一缴纳也是有必要的,可以减轻县营业厅的工作量。但近年来,移动通信的业务量迅猛增加,税收也大幅度增长,越来越成为当地的一个主要税源。划归县营业厅就地纳税后虽然市公司和县营业厅的工作量有所加大,但就营业税的立法精神和县级取得的收入来说,是非常值得的,同时也会有力地促进当地政府对移动通信的支持。
   在移动通信营业税大量增加的基础上,如果还停留在“为适应邮电业核算制度的改革, 便于征收管理”,仍将本应属于县级的移动通信营业税、城建税等地方收入划归市级,使本已比较紧张的县级税源更加紧张,也使得本已比较充足的市级税源更加充足,加大了市县之间的贫富差距。这与营业税条例中应在劳务发生地就地纳税的立法精神是不相适应的,也损害了县级的收入利益。
   实际上,即使县营业厅不是独立核算单位,但是它们和市公司之间的收入是完全可以分割清的,因为它们上下级之间存有收入、数量考核、评比,只需在月底或月初将应缴的营业税等税费从其总收入中剥离出来,将县营业厅的完税凭证和税后收入一并上报市公司即可。移动通信是外资企业,内部核算和考核比较健全,即使在县级纳税也不会出现少缴现象。
   从全国其他地方来看,重庆、扬州等地都是由县营业厅就地缴纳营业税等税费,成都采取以1998年度郊区(市)县移动通信话费收入营业税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实行税源分享的方法,总之都考虑了县级利益。
   迫切希望总局出台一个移动通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具体规定,规定“移动电话业务收入营业税统一在县营业厅就地缴纳”,则为全国3000多个县谋取了大福利,同时也不会对省、市级的相应收入造成影响。
   你们那儿是怎么执行的?大伙都说说吧。

   附:中国移动通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有关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移动通信公司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 渝地税发[2001]139号
   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移动通信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成地税函[1999]259号
楼主  
05-14 16:26
sqyxy
sqyxy 级别: 庶民
积分: 44
头衔: --
注册 08-04-30
来自
Re:中国移动通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

应由独立核算的各分支机构缴纳营业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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